徐 駿作 |
劉律師:
請問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問題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相對之前的有關高空拋物規(guī)定有什么改進嗎?
陜西讀者 邵林
邵林讀者:
關于你提出的高空拋物問題,以下是相關解答。
中國首部民法典對不少社會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其中就包括高空拋物問題。近年,高空墜物、高空拋物的不幸事故頻發(fā),每一次意外都令人膽戰(zhàn)心驚,給民眾的生活安寧帶來了不良影響。此次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就明文規(guī)定了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高空拋物,在什么情況下要承擔責任
民法典規(guī)定,在兩種情形下物品砸到人或者砸壞別人的財物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一種是高空拋物,就是從自己家中扔出物品;另一種是高空墜物,就是從自家不小心掉下去物品。比如花盆,當事人不僅要對主動往樓下扔花盆的行為負責,還要對花盆被大風吹落下樓的情況負責。
老張住在19層樓上,他在自己家窗外的陽臺上養(yǎng)了好多盆花,陽臺也沒有護欄,花盆也沒什么固定裝置,結果在一個大風天,花盆被吹倒掉落,剛好砸到樓下小王停放的車上,車頂被砸了一個大坑。民法典實施后,這種情況下老張應該對小王的損失給予賠償,因為花盆是從老張家墜落的。
律師提醒
居民有權決定家里的東西怎么擺放,也就有義務保證自己的東西不會傷害到其他人的利益。這就提醒人們平時一定要注意窗邊物品的擺放是否安全。成年人在自己做到不高空拋物的同時,也要教育并看管好家里的孩子不要做高空拋物這種危險的事情。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居民對來家做客的人也同樣有監(jiān)管義務,不能任其向外亂丟物品。對于在平房住習慣的來訪親友,要讓他們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危害,做到防患于未然。
高空拋物,物業(yè)也有責任嗎
民法典關于禁止高空拋物的法條還規(guī)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比如上述老張的例子,如果老張在窗外擺花盆已經(jīng)不是一天兩天了,那么小區(qū)物業(yè)對小王的損失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物業(yè)作為建筑物管理人應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提醒老張在窗外擺放花盆的危險性,同時有義務排除這些安全隱患。
找不到扔東西的人怎么辦
現(xiàn)實中,很多高空拋物案件找不到扔東西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民法典的處理與現(xiàn)行侵權責任法中規(guī)定的責任承擔方式是一致的:“經(jīng)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比如,一個煙灰缸從天而降砸到小王的車上,致使車子受損,可惜只有人看見煙灰缸是從高處落下來的,并不確定是哪層哪戶,附近也沒有監(jiān)控錄像可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這種情況下,因為這輛車旁邊的整棟樓上住高層的居民都有可能是扔煙灰缸的人,所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由所有可能的居民對小王給予補償。其中的住戶小李提供了充足證據(jù),證明當天他在外地,家中并沒有人,因此小李排除了是侵權人的可能,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這樣的規(guī)定,其實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正義原則,在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時候,由可能加害的人對受害人給予一定的補償。
什么也沒做卻要承擔責任的居民,覺得很冤枉,民法典對此有什么規(guī)定
現(xiàn)行侵權責任法只規(guī)定了在侵權人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由誰承擔責任,沒有規(guī)定追償權等實施細則?;诖?,民法典對現(xiàn)行侵權責任法中對高空拋物的規(guī)定又進行了兩方面完善。一方面,賦予了那些可能加害的人追償權。就是在那些可能加害的人對受害人承擔補償責任之后,一旦發(fā)現(xiàn)了具體的侵權人,那么那些承擔補償責任的人可以找具體的侵權人追償,將自己補償?shù)腻X追回來。另一方面,規(guī)定了公安等機關依法及時調查責任人的義務。也就是說,一旦發(fā)生了高空拋物、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公安等機關應該及時展開調查,只有在竭盡調查仍然無法查清責任人的情況下,才會由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擔補償責任。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興燕律師、律師助理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