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智障準兒媳致其重傷,是家事還是犯罪?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艾某某犯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18年4月,被告人艾某某欲讓其子羅某某與被害人田某(智力殘疾二級)結婚,在向田某的父親支付禮金5萬元后,便將田某帶至其居住的渝北區(qū)興科一路某小區(qū)自家房屋內,與艾某某、羅某某等人共同生活。2018年6月至12月期間,艾某某先后多次因田某不做家務、想回娘家及家中失火等事由,以掰手指、掐耳朵和身體、使用電線抽打等方式虐待田某,致田某右手中指遠節(jié)指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耳廓攣縮累計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15.8%,面部瘢痕累計24.8平方厘米,全身多處瘢痕累計長度200厘米以上。
經鑒定,田某右手中指末節(jié)骨折構成輕微傷,右耳廓畸形為輕傷二級,面部瘢痕為輕傷二級,全身瘢痕構成重傷二級。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艾某某虐待家庭成員,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艾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賠償了被害人部分損失。艾某某除造成被害人體表損傷的重傷后果外,還造成了兩處輕傷、一處輕微傷,且其虐待對象系智力殘疾婦女,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均較大。綜合考慮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性質、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艾某某不服提起上訴。重慶一中院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