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蔡某某租賃的步行街門面內的廚房部位因電氣線路故障著火,蔡某某遂撥打了消防救援大隊的電話。消防車來到步行街下面的入口處時,被告徐某的小型轎車??吭诓叫薪值娜肟谔?,擋住了消防車前行的道路。消防救援人員與周圍群眾嘗試了挪車,但沒能挪開,消防救援人員只好從??吭诓叫薪窒旅娴南儡噧冗B接水管用于救火。
本次火災導致蔡某某店內商品,及二三四樓的外墻面和空調受損,火災后店面恢復及賠償樓上的損失等共花費74017.19元。蔡某某認為是徐某停放的小型轎車擋住了消防通道,導致消防官兵錯過最佳救援時間,也進一步擴大了自己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蔡某某作為步行街門面的使用人,應當對該房屋進行管理。發(fā)生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是門面廚房電路起火導致的,故門面使用人,即蔡某某應自行承擔此次火災損失的主要責任,法院酌情認定由其自行承擔火災損失的85%的賠償責任。本案被告徐某所有的小型轎車在此次火災發(fā)生時阻擋了消防車通往火災現場的通道,對消防救援人員及時撲滅火勢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從報警至消防救援人員到達救火地點時,原告門面的火勢已蔓延至屋外,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因消防車未能到達火災現場導致延誤救火,從而擴大了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徐某承擔火災造成損失的15%的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