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性存疑?
僅可向直接前手抗辯
甲房地產公司向乙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出具一票面金額為80萬元的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出票日、承兌日均為2021年8月9日,到期日為2022年2月10日,出票人、承兌人均為甲房地產公司,收票人為乙公司;票據性質為可轉讓,承兌信息為“出票人承諾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人已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
隨后,乙公司將上述票據背書轉讓給丙混凝土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丙公司又經過兩手轉讓給丁公司。2022年2月14日與4月1日,丁公司兩次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均被拒付,拒付理由均為“商業(yè)承兌匯票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遂發(fā)起線上追索。丙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清償,并向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庭審中案涉電子票據狀態(tài)為“拒付追索待清償”。
丙公司認為,其清償后已合法持有票據,乙公司作為收票人、背書人,應當向其支付票面款及利息。
乙公司辯稱,丙公司未提交可證明其與丁公司間交易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據,構成票據民間貼現(xiàn),違反票據法第十條規(guī)定,并非合法持票人,無權行使票據權利。
思明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票據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僅得向其直接上一手進行票據基礎法律關系上的抗辯。本案中,丙公司并非乙公司的直接上一手,因此法院對乙公司的前述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同時,丙公司陳述丁公司與其之間轉讓票據系關聯(lián)企業(yè)間的票據贈與關系,依據票據法第十一條,因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據此,法院判決,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80萬元。
票據倒賣?
系基于合意的權利處分
廈門某貿易公司將一票面金額30萬元的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質押背書給某資產公司。該匯票出票日為2021年1月27日,到期日為2022年1月26日,出票人、承兌人均為河南某置業(yè)公司,承諾到期無條件付款,收款人為某央企;票據性質為可轉讓,承兌日為2021年1月29日。該匯票經多手連續(xù)背書轉讓給某貿易公司。
匯票到期后,資產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在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向貿易公司提起追索。2022年1月28日,貿易公司向資產公司轉賬30萬元,備注為贖回款,資產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到票據款。2月25日,貿易公司通過電票系統(tǒng)對包括收款人、出票人(承兌人)在內的全體票據前手發(fā)起追索,但至起訴日未獲清償。
貿易公司認為,根據票據法第七十一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追索人向追索人清償后,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等其他匯票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行使再追索權。
某央企辯稱,貿易公司2022年7月19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距離2022年2月25日線上追索過去了近5個月,超過了3個月的再追索期,已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此外,貿易公司與資產公司進行票據倒賣和貼現(xiàn),違反票據法第十條規(guī)定,并非合法持票人,無權行使票據權利。
思明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使用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應受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管理辦法》的規(guī)范和約束。訟爭票據的質權人資產公司,于匯票到期日2022年1月26日提示付款,2月7日被拒付后于當日即向貿易公司提起追索,貿易公司清償日期為2月8日,在電票系統(tǒng)向某央企追索的日期為2月25日,并未超過3個月再追索期。某央企以起訴時間作為再追索權的行使時間,混淆了訴訟時效與票據期間,系對法律的理解錯誤,于法無據,相關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民間貼現(xiàn)問題,法院認為,貿易公司作為持票人,以資產管理計劃的形式,通過票據質押的方式,向資產公司轉讓應收賬款,系基于合意的權利處分,未違反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并無不當。資產公司有經營證券期貨業(yè)務許可,相關資產管理計劃也已備案,基于票據質權向承兌人提示付款遭遇拒付,據此向質押人貿易公司主張權利。貿易公司清償后即成為合法持票人,有權向前手背書人主張票據權利。某央企認為貿易公司進行票據倒賣和民間貼現(xiàn),但未提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法院判決,某央企支付30萬元及利息。
線下結清?
需舉證證明票據款已付清
“這張票據已經結清,工程公司無權再向我公司要求兌現(xiàn)票據責任。”某建設公司在庭審中表示。
該案涉及的票據系一張票面金額25萬元的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出票日、承兌日均為2020年6月22日,到期日2021年6月22日,出票人、承兌人均為某地產公司,收票人為某建設公司;票據性質為可轉讓,承兌信息為“本匯票已經承兌,出票人、承兌人承諾,到期無條件付款”;票據中清算方式一欄顯示“線下清算”,票據狀態(tài)為“結束已結清”;提示付款人備注為“拒付理由:需線下清算。”
該電子票據背面信息顯示,前述電票經多手轉讓給某工程公司。2021年7月2日,工程公司提示付款,付款與拒付一欄為空白,拒付理由未填寫。在法庭上,工程公司提交了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與其自行添加備注名稱為建設公司某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體現(xiàn)其曾經多次催促付款但未支付。
工程公司主張,建設公司未兌現(xiàn)票據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建設公司向其支付票面金額25萬元及自到期日起算的利息。
建設公司則辯稱,票據狀態(tài)顯示“結束已結清”,工程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的聊天對象,系其自行添加備注姓名,真實性存疑。
思明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提供票款兌付(線上清算)和非票款兌付(線下清算)兩種資金清算方式,票據雙方可以自行選擇。根據在案證據,工程公司提交清算的方式為線下清算,而票據狀態(tài)結束表明建設公司同意線下清算。鑒于該清算方式需要持票人在線下兌付票款,因此,雖然票據狀態(tài)顯示“已結清”,仍需建設公司舉證證明票據款已付清,建設公司未能舉證,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判決,建設公司支付票面金額及利息。